行动了!北京正式颁布《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》
《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近日已颁布,并将于2018年11日1日起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规定,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。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,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;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,须申领临时标识,并设置3年过渡期,过渡期满后,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为配合《条例》实施,今日北京市交管部门发布通告,公布了《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》,对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,且未在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。
临时标识发放范围:
临时标识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,且未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。
过渡期管理时限:
对已经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,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,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。
上路行驶要求:
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目录外电动自行车,应当悬挂临时标识,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。过渡期满后,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临时标识申领时间:
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,向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标识,自2019年5月1日起,交管部门将不再发放临时标识,未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申领查询平台:
市民朋友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:
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>政务信息>通知公告>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
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网
“北京交警”APP>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
特别提示请注意:
♦ 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有6个月办理期限,在2019年4月30日前,车主按照相关流程均可到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标识,请市民朋友合理安排时间办理。
♦ 对于201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的目录内电动自行车,车主需在15日内持相关手续去交管部门的非机动车管理站申领正式号牌。
♦ 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,且在《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》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,因时间久远购车凭证或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丢失的,群众可持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后,到本市任一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业务。